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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口加工區企業為我司(非特殊監管區企業)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由于對方公司未納入增值稅納稅人試點,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只取得報關單和形式發票,發生的勞務費用可以稅前列支嗎?如果不能的話,我們需要拿到哪些什么支持文件才可以稅前列支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規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