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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單位所管轄的稅務局要求我單位的履帶式專業機械繳納車船稅,如履帶式挖掘機、履帶式鉆機。請問有文件或者權威部門的解釋支持繳納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其他車輛包括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 )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規定,專用作業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車輛。
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工程機械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專用作業車的認定
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