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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武夷山市,分公司在廈門市,平常怎么交所得稅?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預繳?匯算清繳時有該怎么處理?具體政策規定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請根據文件規定執行。您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網站-政策法規庫查看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文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