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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擬投資一個項目,我公司委托A公司編制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簽訂委托合同。請問這個委托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未在列舉的應稅憑證范圍內的憑證不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