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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員工按股權激勵計劃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屬于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適用財稅[2015]10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嗎?
如果,公司上市后實施股權激勵,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形式的激勵,不屬于“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其員工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財稅[2015]10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