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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54號,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請問在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候需要考慮殘值嘛?比如公司21年新購一項固定資產不含稅金額180萬元,固定資產會計上按5年計提折舊,殘值5%;那么21年該資產是按180萬稅前扣除,還是按180萬*0.95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