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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看相關文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浙江省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2〕4號)規定: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