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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其他草地耕地占用政策的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占用草地葦地征收耕地占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0號)第一條“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的規定,占用經國土管理部門在土地轉用環節認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從事建房或者非農業建設,如草原管理部門已認定為牧草地并發放使用權證,經實地核實確具有農牧業生產功能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未利用地的性質,參考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