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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經過三免三減半后,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00萬,申報系統強制判定為小微企業。請問: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稅是按享受減免前還是減免后的數據為判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規定: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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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