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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A公司是一家境內居民企業,于2018年投資境內另一居民企業B公司,B公司于2021年9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5月B公司向A公司派發2021年的現金紅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
請問,我A公司判定12個月的時間,是從2018年開始計算?還是從2021年9月開始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
因此,從2018年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