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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00表中的財政集中分配比例的問題:
按照規定,總機構就地入庫的比例為25%,財政集中分配的比例為25%,分支機構分攤的比例為50%。但是在填報過程中財政集中分配的比例的數字是可以修改的為0,而把總機構分攤比例調為50%。
那么是否意味著現在申報系統不在總機構就地入庫和財政集中分配兩個比例間做強制要求,稅務局會匯總總機構的50%,自行分配就地入庫和財政集中分配的比例?
另外不按25%和25%填報而是按照50%和0%填報,是否會有問題?
以上兩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