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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營工業廢水處理業務,項目分階段建設,一階段于2008年投入商業運營,因為沒有工業廢水資質而沒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2014年環保部下文正式取消了工業廢水運營資質。本項目二階段于2018年投入商業運營,二階段工程項目是發改局獨立審批、建設、運營和核算的項目,按稅法可按新項目從2018年取得第一筆收入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018-2020年,由于稅務局沒有明確意見,我公司實際按照25%繳納所得稅,現我公司二階段項目是否可以更正申報2018-2020年企業所得稅,追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返還2018-2020年多繳納的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6號),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