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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六)現代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