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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總于2022年5月20日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的“三、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疑問如下期望給予解答:
1、如果企業研發費投入金額、參與人員比例,知識產權等條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規定條件無法被科技部門認定為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所發生的研發費是否準予加計扣除?如果準予加計扣除的其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計扣除的則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何申報與調整?
2、在企業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前不屬于或是未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其研發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如果準與加計扣除的其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計扣除的則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何申報與調整?
3、以上準予加計扣除或是不得加計扣除的具體參照文件是哪幾份?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