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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第(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