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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問下,我的系統中,明明4月份已經退到了留抵退稅,為什么繳納4月份和5月份你的稅務的時候,只顯示要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卻不需要繳納,反而還是繼續抵扣了,我想問下是正確的嗎?是否關于留抵退稅有相關的政策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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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