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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該公告中關于土地增值稅攤銷計算公式中“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是否包含預售收入?另外,成本攤銷年度是從項目未完工取得預售收入年度開始還是按項目取得結轉收入年度開始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中“項目銷售收入”范圍為銷售該土增稅清算項目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在計算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增稅時,項目年度銷售收入包含房地產企業在各年度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總局2016年第81號公告明確項目繳納的土增稅總額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增稅應當在對應的取得項目銷售收入的年度進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