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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貼現利息由買方承擔。由于受到銀行賬戶限制,雙方約定由賣方代為支付銀行貼現利息,銀行向賣方開具貼現息發票后,由賣方向買方出具“貼現利息分割單”及銀行發票復印件,作為買方承擔全部貼現利息的依據。請問在此情況下,“貼現利息分割單”能否作為買方支付貼現息的有效憑證,在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如有其他疑義,請持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判斷。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大連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