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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產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開始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5000萬元,第二季度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6000萬元,第三季度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4000萬元,該項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驗收并報相關部門備案,符合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結轉計稅成本10000萬元,請問A房地產公司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要不要填寫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000萬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產公司會計核算時未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三)預繳稅款計算
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預售環節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在匯算清繳時調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調整。本行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金額。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