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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一問:上述文件中銷貨退回開紅字發票并且還要在把原發票作廢?比如5月份我賣一批貨給你,開給你一張紙質普票,6月份全部退貨,我開了一張紅字發票,還得向你索回原發票作廢?你也把發票退給我了,問題是跨月作廢不了啊?啥辦?開票軟件不允許
二問: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上述業務5月份賣貨1萬元,6月份發生銷售折讓1千元,我直接再開一張紅字發票1000給你就行,為什么還要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不要說什么有效證明哦,我是能要回原發票的情形,怎樣操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問題一所述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付款方也把原發票退還給開票方,開票方需要在原紙質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而不是通過開票系統操作作廢。 問題二所述情況,發生銷售折讓需要對發票進行部分紅沖,因無法收回原發票,此時需要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進行部分紅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