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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企業銷售無產權的車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為此,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應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