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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視同收匯的9類情形,沒有收匯的金額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問:比如出口FOB價10萬,因質量問題而不能收回1萬,實收9萬,沒有收回的1萬有符合視同收匯原則。我會計賬上收入作9萬,退稅按10萬,增值稅免抵退也按10萬,那企業所得稅按會計賬上9萬嗎?
二問:上面不能收回的1萬 不符合視同收匯情形,退稅按實收9萬,增值稅免抵退9萬,企業所得稅也是按會計賬上9萬嗎?
簡單來說,這個出口貨物沒有收匯的金額到底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
(五)……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