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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增值稅留抵退稅對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電子稅務局申報時進行了計稅依據的抵減,但未抵減完畢,如果公司的銷售業務完畢,不再繳納增值稅,此時未抵減完畢的增值稅留抵退稅對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可以向主管稅務局申請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退稅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的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