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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業務需求委托中間人個人幫忙促成業務,我公司付給中間人的居間費用為合同金額的10%,請問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貴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29號〉中所說的手續貴和傭金內容,是否按5%的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