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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二、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指書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根據《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落實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件規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落實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