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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與企業的貼現合同中約定:“本合同所稱的貼現,是批貼現申請人為了融通資金,將未到期的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向貼現人轉讓的票據行為。”
我司認為貼現業務屬于票據轉讓和受讓和為,持票企業通過轉讓票據提前收到資金,且印花稅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列舉貼現合同為應稅憑證或相關交易范圍,因此不屬于印花稅借款合同范圍。不知道我司理解得對不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二、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指書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稅率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