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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紅沖,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如果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紅沖,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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