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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需采用公允價值法進行估值。估值調整將導致利潤表中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請問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損益是否不屬于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是否可以在納稅調整增加額,或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對其進行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5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填表說明 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金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第1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第13行“超過規定標準的扣除項目金額”:填寫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中,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應予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27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填寫按規定不允許扣除但被投資單位已將其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第37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已計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費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扣除的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