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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由于購買方在境內,即使是勞務實際發生在境外,也認定為“在境內銷售服務”,購買方(境內支付方)需要作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