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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
2.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3.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級制品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