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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在新公司法的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我公司公司章程內明確約定了在具體一個未來時間點注冊資本實繳到賬即可,那么在此約定實繳到賬之前,我公司發生的財務費用是否可以全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問題查到各地回復不一樣。不知如何執行國稅函[2009]年312號文件,關于規定期限內到賬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遵循企業自身的經營需要,因此特此向總局確認此規定如何實施,是否注冊資本未到賬則不可扣除企業的財務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