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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限額購銷合同如何納稅,比如合同約定不含稅交易額100萬元以內,最終達成不含稅交易額90萬元,那最終是按不含稅90萬元繳納印花稅嗎?相應的增值稅額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若您無法判定,可攜帶相關合同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詳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