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辦理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地址托管、銀行開戶、出口退稅、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業務(僅限廣州、深圳地區)
電話(微信):18565769935
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合伙企業合伙人按“股息紅利”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后續合伙企業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該份額對應的成本如何認定?針對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對應合伙企業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投資或收益金額,能否作為下次轉讓時的合伙人所轉讓份額的成本?納稅金額計算過程是怎么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原值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章“股權原值的確認”相關條款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