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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工程發票的票面上備注欄信息填寫不太規范,將工程名稱信息未在備注欄填寫,而填寫在了“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如“XX項目XX工程”,(與工程合同上的內容一致),備注欄填寫了正確的”項目地址“。現稅務機關做2017年檢查時,認為票據不規范,不允許稅前扣除,請問:此種情況的發票,是否可用?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根據《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取得填寫不規范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