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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A公司(建設單位)將辦公樓發包給B公司(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般納稅人),合同總價1000萬元,B公司將其中的勞務400萬元分包給C公司(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其中的勞務200萬元再分包給D公司(小規模納稅人)。請問,C公司計征增值稅時,是否可以差額扣除支付給D公司的分包款200萬元,急盼復,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9.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第(七)款第6.項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