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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8月28日起,接收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