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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般納稅人,但按照簡易計稅,同時又兼營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那么按照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我司購入的辦公用房、無形資產、不動產及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可以全額抵扣的么?因為我們購入的上述這些均不專用于簡易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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