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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七、納稅人取得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或受票方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