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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印制的定額發票,就是刻著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票,現在還能做報銷票據使用不?是不2018年以前包含2018年印制的定額發票都作廢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2018年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但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第一條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停止使用。同時,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名稱更改為內蒙古通用定額發票,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名稱更改為內蒙古通用機打發票。
二、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印制的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上的水印文字由原來的“內蒙古國稅”更改為“內蒙古稅務”,發票內防偽安全金屬線上的文字由原來的“內蒙古國稅”更改為“內蒙古稅務”。
三、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