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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轉讓一處工業廠房,盈利了1000萬,合同中約定轉讓廠房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由買受人承擔,目前公司也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250萬,請問, 該廠房買賣 產生的所得稅與公司其他業務的盈虧有關系嗎?農林項目的虧損,不會改變買受人應該承擔的所得稅250萬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