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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