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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對舊房的界定是什么?是按產證來看還是按使用期限來看,如果按使用多久算舊房?如果按產證,取得產證多久后為舊房?
第二,轉讓舊房如果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用來計算收入的,還是用來計算扣除項目的?核定征收率在土增的計算中應該放在哪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
七、關于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
二、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