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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所規定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包括地價款,個人轉讓自建舊房,按提供評估價格法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允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的規定,個人自建房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十一、關于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若您無法判定,可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詳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