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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比如1-6月我司都有銷售貨物給客戶A,1-6月我司都會按全部的銷售收入正常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客戶只需我司提供3-4月的發票,1-2月和5-6月不需要發票,我司是否只需開具3-4月的發票?該客戶A經常是某些月份要求提供發票,某些月份不要求提供發票,針對這種情況,我司可否按客戶的要求操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請根據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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