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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經營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當時是招商引資獲得工業出讓建設土地使用權。 在取得土地證時,因當地政府規劃調整(企業所在區域范圍內調整為金融、商業、住宅等,不得進行工業生產),企業工業用地規劃許可證至今未取得,原工業用地規劃使用權被剝奪至今。
請問,就以上情況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