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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地對票據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有不同的標準,想問一下浙江杭州地區的票據貼現業務是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還是不在印花稅法的正列舉范圍內無需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稅率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