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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