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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約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請問同業存款、同業存單,是否也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規定:
......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若您無法判定,可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詳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