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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去年發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應商進行加工,加工過程中,質量不達標,并且原材料損壞,現雙方針對原材料損壞一事進行溝通。雙方爭議如下:
1、我方要求對方直接支付賠償款,我方開具收據。
2、對方聲稱,由于支付賠款后,該批原材料歸屬權轉移給對方,應認作銷售給對方,認定該行為為銷售行為,我方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方做銷售折讓,下次加工費發票中少開該部分金額(是否涉及到不合規事項)
我司認為第三點肯定是不正確,但現在就1、2點產生爭議,無法判定是否為銷售行為,按照正常來說只需開具發票,想問下領導是否認定為銷售行為并需要開具發票給對方,認定遵循的規定是參考哪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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