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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若10月1日收到整個一年的租賃發票并一次性付款,發票和收入都是在第10月收到的,是否按10月份所取得所有收入匯總一次進行計算(因都是“一個月內取得的”)?。
舉例,合同期限一年,總額46800元,10月1日一次性開票付款。10月1日計算個稅是用46800×80%×20%計算方法?還是用46800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租金3900元,用(3900-800)×20%×12個月,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